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毁林种茶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勐腊县易武镇麻黑村委会刮风寨国有林区内砍伐林木种植茶树。2011年4月,该茶地在森林火灾中被烧毁。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又到“火烧寨”林区围剥林木后再次种植茶树,并一直管理至今。经鉴定,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25亩,现场林地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林地内原有的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已缺失并被茶叶代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涉案林地原为勐腊县国有林,2014年4月11日变更为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2019年2月24日,民警在涉案林地进行现场勘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2019年9月8日,公安机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2名被告人于2019年9月25日前主动铲除非法种植的茶树,恢复原状,返还林地。但2人未执行。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向检察机关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保护区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保护区林地大量毁坏,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兰、李某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名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