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的生产厂家虽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该许可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且生产厂家没有办理续期手续,因此其生产的茶叶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对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销售该产品的茶叶公司被判十倍赔偿。 去年11月20日,市民陈先生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从福建一家茶叶公司开设的网店处购买“鼎呱呱茗茶” 21盒。该产品的内外包装均标明了商品的商标、品名、净含量、等级、保质期等信息,其中标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执行标准GB/T19598-2006。当天该茶叶公司还开具了销售,载明了客户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价。 11月22日,陈先生收到了通过快递送交的全部“鼎呱呱茗茶”21盒,发现该批茶叶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就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2015年1月12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编号QS350514011530的许可证企业名称为安溪县祥华乡论韵牛园春生态茶厂,发证日期为2011年6月3日,有效期限至2014年6月2日,该证因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于2014年9月24日注销。据此,陈先生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该茶叶的公司退还货款417.9元,并支付赔偿金4179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购买的铁观音茶叶为被告公司所销售,货款总值为417.9元。《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现有证据证明编号为QS350514011530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于2014年6月2日届满,并于2014年9月24日被注销。原告购买的“鼎呱呱茗茶”茶叶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该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了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实为生产企业在无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所生产的食品,涉案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作为涉案食品“鼎呱呱茗茶”茶叶的专门经销商,在明知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并已被注销,仍对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的许可制度,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据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茶叶公司赔偿原告货款损失417.9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4179元,合计459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