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李先生在茶叶店购买了一盒2880元的400克岩中玉兔有机茶,购买之后,李先生发现茶叶的包装标识中,商家并未注明茶叶是“乌龙茶”,李先生认为商家涉嫌商业欺诈,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按三倍赔偿。法院表示,商家明知“岩中玉兔”为乌龙茶,亦将其作为“高山茶”、“特殊茶”予以销售,系商业欺诈,支持了李先生诉求。近日,珠海中院二审对此案进行判决。 高价买茶时不知是乌龙茶 据法院查明,2014年4月19日,李先生在黄某经营的“珠海市香洲西岩山茶”商店购买400克盒装岩中玉兔有机茶一盒,金额2880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明“岩中玉兔,中国名茶,高山茶,岩中玉兔,广东名茶,特殊茶,特制内供”等内容。 2014年6月4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回复李先生,表示经审核,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于备案标准中名称为《乌龙茶》。此外,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于2013年12月20日向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公司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明所购茶叶是有机茶叶。 李先生认为,茶叶未注明自己是乌龙茶,涉嫌商业欺诈,要求大埔西岩茶叶公司、黄某赔偿三倍货款8640元。 商家未标明致消费者误解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而大埔西岩茶叶公司明知“岩中玉兔”为乌龙茶而不予标明,使消费者误以为“岩中玉兔”为“高山茶”或“特殊茶”。黄某作为经营者,其明知“岩中玉兔”为乌龙茶,亦将其作为“高山茶”、“特殊茶”予以销售。 大埔西岩茶叶公司将乌龙茶作为“高山茶”“特殊茶”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二”的责任,故李先生请求大埔西岩茶叶公司、黄某赔偿三倍货款864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黄某或大埔西岩茶叶公司赔偿李先生款项8640元。 二审: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大埔西岩茶叶公司和黄某提起上诉,表示岩中玉兔生长在海拔1256米的西岩山麓缝中。。按照茶行业标准,生产在1000米海拔之上的茶叶均属于高山茶。同时,喝茶的人都知道岩中玉兔属于乌龙茶,无需在外包装上标识。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从涉案产品单价和公司方陈述“岩中玉兔”是大埔西岩茶叶公司生产的最高等级产品来看,涉案产品经济价值较高,并不属于公众熟知的产品范畴。李先生称其在购买之时并不知晓“岩中玉兔”属于乌龙茶,具有一定可信性。厂家在标识“岩中玉兔”时,故意隐瞒其属于“乌龙茶”的基本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标识“特制内供”,更将其解释为提供给内行人品赏,属于隐瞒真实情形故意作出夸大虚假性陈述,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