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孙先生喜欢喝茶,但在同一超市却接连两次买到疑似三无产品的茶叶,于是分两案向市第一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今年5月24日,孙某连续两天到南城一家商贸公司旗下的超市,共购买了两批茶叶及五包薏米,饮用后,均感觉肚子不适。随后,他才发现所购茶叶是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属于“三无产品”,薏米也已过期变质。 孙某 原告:“这个盒子,外包装,铁盒里面还有这种袋装,包装非常精美,所以说,我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辨认,它是散装还是预包装商品。” 庭上,孙某还出示了他特意到超市购买的一包散装茶叶。 孙某 原告:“论斤称的,用这种简易塑料袋包装的,才叫散装的茶叶,这个上面写得很清楚的,QS生产许可,然后生产者,包括生产日期,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认为,这种才属于预包装产品。” 被告方不接受这种说法,称公司卖出的是散装茶叶,孙某挑选后再包装。而对于散装出售的商品,只需在购物区注明生产日期、厂家及名称,包装时无需再重复。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们是属于农产品散装销售,不是预包装商品销售,我们没有说打包好去售卖,是根据我们,有专业的导购员在现场,顾客说, 我需要去购买这批散装茶叶,然后说我要送礼等等,我们就提供免费通用包装。” 此外,被告还质疑孙某是职业打假人,认为其饮用后不舒服,第二天再次购买同一商品,疑为“知假买假”。 被告诉讼代理人:“24日买了(茶叶)以后,他(原告)已经发现不舒服了,25日又去买了800多块钱,然后26日再去医院检查,如果明知道(商品),是假的 有问题的,以此来达到敲诈商家目的的话,那是个人敛财的一个目的。” 庭上,孙某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合计19452.5元。对此,被告表示拒绝,只承认由于公司的疏忽,没对超出保质期的商品进行及时下架处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这个我们要去承认的,因为我们是售卖过期商品,让顾客买到,购买商品未满500元,按照最高额500元赔偿,但茶叶(赔偿)我们还是拒绝的。”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案件最终未达成调解意向,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