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6盒茶叶,我市一商家赔偿了消费者1万多元。天宁法院于昨日审结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给商家提了个醒:如不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就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 去年10月,市民徐某在天宁区一超市买了6盒茶叶,总计1168元。徐某发现,茶叶包装上未标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对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在向超市屡次要求退一赔十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起诉。 超市拒赔的理由是:茶叶属于初级农产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既然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自然也不能退一赔十了。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如果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此,判决商家退还货款1168元、支付赔偿金11680元。 (庄奕 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