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参花消渴茶”宣称:“30天激活胰岛,一个月血糖平稳,两周期并发症明显好转,血糖不反弹,三周期胰岛功能恢复,减服各种降糖药,一次治糖尿病,重享吃喝玩乐健康生活”。因是国药准字,又为正规生产企业,咋一看,还真能认定是糖尿病患者的福因呢。再加上各大药店、报纸、甚至电视台等声势浩大的宣传炒作推广架势,一时让全国各地的“糖友”们趋之若鹜,使得该种药曾在一定时间内门庭若市,企业也是赚得钵满瓢盈。 孰不知,辽宁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花消渴茶”,却因违法广告,于2014年3月18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药监稽〔2014〕21号》。2014年7月4日,针对该药品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患者,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以《快治糖尿病 参花消渴茶宣传信不得》进行了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得知,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的参花消渴茶的批号为国药准字 B20020426,中药制剂,产品编号为0300075442。其主治功能为:滋阴补肾,益气生津。适用于Ⅱ型糖尿病气阴两虚,肾气不足证,可改善口渴喜饮,多食易饥,倦怠乏力,腰膝酸软,烦热失眠等症状。此种效用,仅仅是改善糖尿病患者的一些不适症状,与宣传所称的“快治糖尿病”差之千里。该药广告中篡改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或误导病患者. “参花消渴茶”违规广告之举多次被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0至12月份违法广告公告、山东2014年1月违法广告公告、湖北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3日下发了《关于对参花消渴茶等三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安徽省2014年6月23日发布了针对包括此药在内的购药安全警示(2014年第7期),通报中都涉及了参花消渴茶虚假广告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于2014年7月3日 (食药监稽〔2014〕79号)对其违法广告行为再次进行了通报。 糖尿病是21世纪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流行病。而中国的糖尿病患者达9700万以上,数量已达到世界第一。它是继肿瘤、血管病变之后第三大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具有高致死率、高致残率和高医疗花费的特征,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公共健康问题。只是令人遗憾的是:科学极为发达的当今,糖尿病仍是一种慢性病,到目前为止尚无法根治,大多患者只能通过终身服用降血糖药物、饮食和运动控制血糖、降低血糖,尽量避免并发症的出现。所谓快治,目前还是期望和梦想。 辽宁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参花消渴茶”只能减轻或缓解糖尿病患者的一些不适症状,说到底,只能是糖尿病患者的辅助用药,并不能根治更谈不上快治,但该公司却在药品说明的疗效上放大治疗功效,迎合糖尿病患者不甘终身服药的痛苦,相信了该药虚假夸大的疗效,期望依靠此药能彻底治愈病痛,导致在该种药上大加投资,给原本就花费不菲的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企业从中却赚到了高额利润,让人不得不再叩问医药企业的仁德之心。 “医者仁人之术、必具仁人之心也”,也指医者的仁德之心,从古到今,医者这个行业,因其救死扶伤、解危济世的社会功用,大都备受尊崇。对于从事医药生产的企业及医生,首先就应该必备这样的仁德之心,才能实施仁德之举,做好药、做良药,以期治病救人、造福民众。 一心只求经济利益,失去了医德,更失去了企业应有的诚信。作为国家正规医药生产企业,毕竟与那种游走江湖、夸张其辞、包治百病甚至挂羊头卖狗肉街头游医郎中不一样,医药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绝不允许此种行径,它不仅要对患者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无视社会责任意识、无视企业最基本的诚信,虽一时靠欺骗蒙蔽的手段获得暂时利益,但企业最终还是会诚信缺失而难以维持和发展。 这类失实虚假的广告出现也与企业的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广告法》对夸大失实的广告的规定为“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及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参花消渴茶广告及宣传夸大疗效,以及虚构患者现场疯狂抢购事实,严重误导患者,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总的来说,失实虚假广告的出现,与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缺乏仁德、诚信、社会责任、法制意识,作为国家的医药企业,在做大做强企业之时,更应该深思医药企业的责任,期望如辽宁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等此种违法行为从此消失,完善并规范医药企业及医疗单产的相关责任意识,保障患者的合理用药及治疗,不再承受因违法虚假广告所承担的的经济负担。